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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台州学院发展规划处(地方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4-09-1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步伐,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性公司是指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运用现代企业制度,以学科相关的技术开发、科技咨询服务和科研成果产品转化经营为主要业务,有效地实现产学研结合,并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公司。学科性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为学校在编人员。
第二章 学科性公司的成立
第三条学科性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和设立,是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根据《公司法》以及参照《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学校鼓励学科性公司采取股份制的形式组建。
第四条学科性公司的申报与组建
1.创办学科性公司须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台州学院创办学科性公司申请表》、《台州学院学科性公司创办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书、公司章程以及投资方相关资料等。
2.二级学院(部门)结合地方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及相关学科发展规划,对申请设立学科性公司的材料及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其运行风险进行评估,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是否同意成立学科性公司的意见后,交校科研处(地方合作处)(以下简称“科研处”)审核。
3.学校科研处就公司的法人资格、生产经营范围、成立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成立。
第五条学科性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不可进行融资活动,原则上不得冠用“台州学院”名称。
第六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如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科性公司应承担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义务。
第八条创办学科性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完成所聘岗位任务。
第三章 学科性公司的运营管理
第九条学科性公司要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学校在编人员依托学科性公司获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属台州学院,其保护与转让等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科性公司财务由学校统一管理。在公司财务年底核算后依据企业的纳税申报材料向学校科研处上缴管理费:第一年分别按营业收入的1%上缴,以后各年按营业收入的1.5%上缴管理费。所在二级学院的管理费按双方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学科性公司根据营业收入按年度如实在《台州学院学科性公司营业收入登记表》上登记,按20%计入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横向科研到款经费,同时可作为教师岗位聘任与考核的业绩依据。
第十三条学科性公司要积极接纳学生到公司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践基地。二级学院(部门)应当关心学科性公司的经营状况,协助公司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学科性公司应主动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汇报财务和人事变动情况,并积极为学科建设出力。学科性公司每年的财务报表和人事情况,要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科性公司若要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产品商标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严格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学科性公司原则上不再设立子公司。学科性公司如要关、停、并、转等,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同时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校科研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学校批准的所有的学科性公司。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所成立的公司学校不承认其为学科性公司。凡涉及损坏学校名誉权、侵犯知识产权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进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