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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阅读次数:

浙民民〔2016〕1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

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将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作为提高基金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作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有效举措,不断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各基金会以及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范文件要求,按时接受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及时就专项基金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自觉接受监管;依法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规范下设专项基金的运作,不断提高公益资金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三、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要求基金会以及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对下设专项基金的管理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主动了解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给予告诫,依法查处。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