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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主要任务: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做好基金会财产管理,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财务会计工作。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负责开展。

第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可参照台州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其他特殊情况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按性质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在银行设立独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可接受境内外各类公益捐赠。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后,以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捐赠票据并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无有效凭据的,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益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筹资设立支持学校下属单位发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理事会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每年年初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等。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支出使用捐赠资金。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日常办公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外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筹资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活动费、印刷宣传资料费、募资或其他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汇兑损失、资金运作费用等。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的支出管理。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或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基金会审核;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需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资金的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单笔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

(三)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所产生的管理费用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单笔人民币3万元(含)以下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人民币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

(三)单笔人民币10万元以上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赠单位承担。捐赠实物时,原则上发生的评估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赠单位承担。由基金会组织捐赠和资金运作发生的筹资费用,按成本核算原则在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中据实列支;不足部分,由学校预算中予以统一安排并在学校财务列支,不在基金会账上列支。基金会筹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若为台州学院在职教职工,则不再从基金会取酬。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基金会聘任的台州学院非在编人员可从基金会领取一定的薪酬。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当规范使用资助项目经费,严禁使用资助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

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号,不得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每年按照规定完成账户年检。

第二十六条 外汇收支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款入账及结汇手续;

(二)基金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入账。基金会外币账户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入账,折算后的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票据管理

基金会票据分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银行往来票据等,其中:

(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基金会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票据管理。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根据协议及相关凭据,据实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基金会设置捐赠发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发票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捐赠票据不得丢失、损毁,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二)支票

1.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进行支票管理。支票由出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登记和保管,并根据基金会的业务需要签发。签发过程要做到随用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

2.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第二十八条 由基金会转入台州学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部门需填写《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和领用登记表》,经基金会审核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到台州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造册,纳入台州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收应付款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金额大小和性质重要程度,报理事长审批或理事会集体决策。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六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投资计划由秘书处指派专人(或投资机构)负责拟定,并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由理事长签发后方可执行。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不动本基金的收益按捐赠协议约定分配,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年度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净额计算资金年收益率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必须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七章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按照会计法规和工作程序办理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办理过程必须手续、资料齐全,并获得相应审批。基金会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由出纳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会计保管基金会法人章。秘书长、会计主管的个人名章由其自行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一项重大投资活动都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决策记录上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将应移交资料整理妥善,并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是运用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按规定时间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有权依照《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要及时如实回复捐赠方的查询和意见。受益方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方有权要求受益方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台州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年检后的年度工作报告须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及时做好日常信息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