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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遵循基金会的宗旨,加强台州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规范、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包括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三)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生参加学术交流会议;

(五)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六)根据捐助单位或个人意愿用于特别指定项目;

(七)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和资金使用方式,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单位签定捐赠协议书。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自主安排的项目。立项程序为: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确定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助总额,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章程(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协调。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二)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三)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项目结束后,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报送项目结项报告。

第八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

(一)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三)专项经费接受市民政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